北京2014年下半年翻译资格考试笔译与口译报名时间均为:2014年8月11日-8月26日。
笔译报名时间
报名条件
(一)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186号)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条件
1.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3号)规定,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不限制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2.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加盖学校公章,样式见附件1),在报考二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全国现有的1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见附件2。
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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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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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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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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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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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英、俄、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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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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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笔译实务(英)
一、二、三级笔译实务
(俄、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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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笔译考试设《笔译实务》1个科目,二、三级笔译考试设《笔译综合能力》和《笔译实务》2个科目。
(二)各语种一、二、三级《笔译实务》科目均在答题纸上作答;各语种二、三级《笔译综合能力》科目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均在答题纸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参加《笔译实务》科目考试时,考生可携带纸质中外、外中词典各一本。
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的全部科目考试。
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成绩合格后,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成绩通知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自收回之日起,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报名相关事宜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zg.cpta.com.cn,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该软件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首页(网址:www.cpta.com.cn)或网报平台下载。
(一)考试采用全程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考人员参照各级别报名条件,自行确定是否达到报考要求。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8月11日至26日登录网报平台,按照系统的要求注册、上传照片、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参加一级翻译笔译考试的报考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成绩合格后领取证书时,须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证书领取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证书。资格复审时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2014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笔译考试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台湾居民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报考一级翻译笔译考试的报考人员须持通过国家统考取得的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翻译专业职务证书;
4.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持加盖学校公章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11月4日至8日登录网报平台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一)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1〕186号)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翻译行业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翻译专业职务。
(二)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条件
1.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及〈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5〕13号)规定,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不限制报名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语种、级别的考试。
2.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规定,对取得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的考生,凭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在报考同声传译时,免考《口译综合能力》,只考《口译实务(同声传译)》1个科目。
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翻译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学位〔2008〕28号)规定,在校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凭学校开具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加盖学校公章,样式见附件1),在报考二级口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免试《口译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口译实务》科目考试。全国现有的159所翻译硕士专业学位(MTI)教育试点单位见附件2。
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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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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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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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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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8日
英、俄、德、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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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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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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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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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入场完毕
13:10-13:30 试带
13:30-14:30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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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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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实务(交替传译)、(同声传译,仅英语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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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入场完毕
13:10-13:30 试带
13:30-14:00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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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口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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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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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口译考试设《口译实务》1个科目,二、三级口译考试设《口译综合能力》和《口译实务》2个科目。
(二)各级别口译考试采用听译笔答和现场录音方式进行,其中各语种二、三级口译综合能力部分的客观题采用机读卡,综合能力录音材料均录制一遍。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
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一次考试内通过相应级别的全部科目考试。
参加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相应语种、相应类别一级翻译考试成绩通知书。达到国家统一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参加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成绩合格后,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成绩通知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自收回之日起,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采用全程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考人员参照各级别报名条件,自行确定是否达到报考要求。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8月11日至26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bjrbj.gov.cn,下同)人事考试频道,按照系统的要求注册、上传照片、填写并提交报考信息、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参加一级翻译口译考试的报考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成绩合格后领取证书时,须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证书领取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证书。资格复审时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
1.《2014年度下半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口译考试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台湾居民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报考一级翻译口译考试的报考人员须持通过国家统考取得的相应语种、类别二级翻译证书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翻译专业职务证书;
4.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持二级交替传译合格证书或加盖学校公章的《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证明表》。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4年11月4日至7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