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下半年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报名和考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鄂综考〔2013〕22号
各有关单位:
2013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将于12月14日进行,上午考英语四级,下午考英语六级。为确保湖北考区CET考试报名工作规范、顺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要求
(一)报名时间由各考点自行确定。各考点在认真组织考生报名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报名信息核对及数据汇总工作。报名信息资料包括:考点报考数据汇总表、报考数据(不含照片,光盘上注明考点代码)、考点登记表(见附件1),报考科目、报考人数、试卷申报表(见附件2),报名信息资料及电子版数据上报时间为10月10日。
(二)报名时考点应指导考生按规定和要求填涂报名信息,本着“谁报名、谁核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考生对自己的报名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考生信息核对单及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必须保存半年以上。
(三)为确保CET报考信息资料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对上报的信息资料及电子版数据,各考点要认真复查,及时修改。修改后的报考信息及数据上报时间为11月12日(包含编排结束中导出的数据和照片数据,刻录光盘上注明考点代码)。两次报送的各级别报名人数必须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照片信息不予接收,没有照片信息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四)考点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宣传,严格按照CET考试规定和要求组织好报名工作,要及时为考生提供《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考生须知》(见附件4)。
(五)考点必须严格审查报名资格,细化工作程序。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由教务部门负责审查报考资格;成教或自考助学班在校生的报考资格,教务部门必须与负责学籍管理的校级成教或自考部门签订资格审查和考试管理责任书。同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考助学班学生,应安排专人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对其学籍进行审核(盖章),并填写《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湖北考区)全日制自考助学班集体报考申报表》(见附件5),方可报名。其审核的学籍证明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教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备查。审查时间截止到9月26日,逾期将一律不予受理。
(六)9月26日前(逾期不予办理)未设置考点的院校,经与邻近考点院校协商达成同意借考的意向后,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人(持介绍信)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6),经审核、同意后,将批复件提交协商考点院校备案。未设置考点的院校由教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集中报名,考试期间,必须安排负责人带队,配合考点院校做好本校考生的管理、协调及服务工作。报考数据与招生名册(复印件缩印A4大小)一式两份(盖章),一份提交协商考点院校,一份报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详见《关于加强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借考工作管理的通知》鄂综考〔2011〕7号)
(七)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CET考试不接受外省考生报名及考试,严禁接收社会考生报考,坚决杜绝非报名点集体报名,严禁设置校外考点,严禁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考点将按照《关于加强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借考工作管理的通知》(鄂综考〔2011〕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在2012年下半年或2013年上半年CET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和雷同答卷的考生,依据国家考试的相关规定,除取消考试成绩之外,一年内不允许参加CET考试。
二、考点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 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 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要求的试卷保密室。
3. 须成立CET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该项考试的各项工作。主考由分管教务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教务处和外语院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担任。考试期间,相应成立若干工作组,以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秩序与安全。
4. 具有符合CET听力考试要求的播音设备。
5. 严格执行CET考试有关考务管理规定,规范组织报名考试。
6.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7. 具有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的考场,并按要求设置桌椅,配备监考员。
8. 具有防范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硬件设施及设备。
9. 报考人数不得少于800人。
(二)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办学资质材料(复印件)。
3. 填写《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申请表》(见附件7)、《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试卷保密室设置情况填报表》(见附件8)。
4. 试卷保密室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5. 提供相应的文件,内容包括: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收费;严格审查报考资格;严格按照CET的考务规定组织考试;严肃整治校园及周边买卖答案的小广告等行为;出台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等。
(三)申报时间及审批方式
1. 具备申报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报新考点。申报时间为9月17日-18日。
2. 省教育考试院综考办将按要求审核材料,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报批。
3. 省教育考试院文件批复。
附件: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3年9月6日
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