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的通知
新教基〔2013〕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自治区直属中学:
根据《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新教基〔2007〕4号)、《关于加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新教基〔2007〕34号)精神,自治区教育厅、侨联共同研究确定了2013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见附件),现下达给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教育局要将经自治区批准的跨地区招生计划,纳入当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列入当地中考第一批次志愿填报序列和《中考招生指南》。报考志愿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权利,不得限制考生报考跨地区招生学校。
二、跨地区招生的录取工作,必须尊重考生的志愿,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对于其他擅自跨地区招生的学校,各地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反映。违规跨地区招生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高中学籍,不准参加自治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全疆通报批评违规招生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联系人:刘灏 王缨
联系电话:0991-7606286 7606287
附件:2013普通高中跨地区招生计划表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