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13年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即将举行,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特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1.考试时间和地点: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教学楼、学术交流中心。
2.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以及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入场参加考试。入场后务必在考生报名册备注栏里签字。
请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与考试无关的东西(包括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如有违纪行为将按“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处理(见附件1)。
在2013年1月的期末考试中,我校共有15名考生违反考试纪律。依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以上15名考生已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本学期开学第三周的重考、缓考中,我校再次出现考生考试作弊现象,目前已给与相应处理。
本学期,我校将继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希望全体考生继续认真执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诚信教育和考试管理若干意见”管理规定(见附件2),诚信考试。
本学期被认定作弊的学生,学校不仅将予以处分,还将在校园网上公布作弊学生姓名、学号、所在系别和班级及其作弊类别、处分种类等详细信息,以示警告。
特此通知,请各位同学认真遵守。
附件1:“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三节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和考试管理若干意见
教务处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章第三节
(修改稿)
第三节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开始前、考试进行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纪,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纠正不改者,可取消该学生的考试资格,或按旷考论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的;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已交卷却未离开考场并在场内喧哗,影响他人答卷的;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以考试作弊认定,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保留相关证据,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电子设备中的信息的;
3.考试开始后,交头接耳、相互交谈、传递信息、传递试卷或交换试卷的双方;
4.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6.在考试过程中持有通讯设备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可以认定是作弊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组织或参与集体作弊的;
2. 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4. 使用通讯设备接受信息实施作弊的;
5. 在校期间因作弊受到处分后再次作弊的。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教学单位、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学期考试时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单,一律按结业处理。
上述规定经学校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节(2011版《学生手册》189页)原有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2
国际关系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诚信教育和考试管理若干意见
2012(教)4号
诚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诚信考试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校的体现,是学校“立德树人”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为了深化诚信教育,加强考试管理,推动优良学风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诚信主题教育活动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诚信教育活动的开展。各系部负责人要亲自抓诚信教育,通过座谈、讨论、辩论等多种方式使诚信学习、诚信考试深入每名学生的内心,变成全体学生的自觉行动。每逢国家级考试、期末考试,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单位都应该对参加考试的学生开展诚信考试宣传教育。
二、丰富考试方式,建立多元化考核体系
各系部要引导全体教师把诚信教育、诚信考试融入日常教学中。
任课教师应注重学习的全过程,调整期末考试在教学评价中的权重,强化对逻辑思维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各系部应组织任课教师认真学习“国际关系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2011版《学生手册》第76页),并自检、互检各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的组成因子。
各系部要引导任课教师建立多元化的考核体系和方式,加大平时作业及测验、课堂表现、实践能力、期中考试等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重;要结合课程实际,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如开卷考试、考查、团队作业、学期论文等,切实降低闭卷考试的比例。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随堂考试课程一般不采取闭卷形式;通识教育课程(包括必修、选修)尽量不使用闭卷方式。专业课程由各专业根据专业要求和特点自行确定闭卷考试的比例,并以正式函件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三、延长考试周时间,减轻学生复习压力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期末考试时间延长为两周,减轻学生的复习压力。
四、实行交叉监考和技术监控
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期末考试的主考由课程主讲教师担任,监考人员实行各系交叉编排方式。各系专任教师除负责主讲课程的监考外,还应参与其他系考试课程的监考工作。具体编排方式由教务处和各系协商后确定。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标准化考场,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五、即时处理作弊事件
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发现学生有违纪现象,应及时纠正后再开始考试。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作弊,应即时处理。对作弊学生相关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责令其立即离开考场。作弊认定标准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三节“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改稿)执行。具体处理程序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处理程序与相关规定”执行。
如主考、监考教师未能履行职责,学校将按照“国际关系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规定”(2011版《学生手册》第125页)启动问责机制。
上述意见经校领导批准,从2012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起执行。
请各系部、全体教师和全体学生共同遵守执行。
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部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