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普通高等学校经批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招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港、澳、台、侨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现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四)部队生源报考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地方院校招收军警战士工作意见》(藏招委字[2000]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中专高职“3(2)+2”连读的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工作,按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